(2017)豫1002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与刘小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刘小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912号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颖昌大道以西火车站广场颖昌宾馆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宏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军,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小柯,男,汉族,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许昌县。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培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