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王建邦与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风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邦,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风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4947号原告:王建邦,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福州道鸿正家园**栋3门***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69********。委托代理人:吴兰杰,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品,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6219572E。法定代表人:刘新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雄,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杨利伟,该公司法务。被告:王风杰,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天娇园*号楼1门***号。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60********。委托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建邦与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风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风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姝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