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与临清明越养殖有限公司、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临清明越养殖有限公司,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立明,宁秀云,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246-1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009号。法定代表人于明静,该行行长。被告临清明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康庄镇高庄。被告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临清果园街。被告高立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宁秀云,女,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林园街10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银行临清支行与被告高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