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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用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雪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用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雪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2249号原告:福建用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景园小区278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532078108。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雪华,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阳市,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荣,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用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暨雪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用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用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用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成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