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860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官学中与韩永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学中,韩永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8601民初10号原告:官学中,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六,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多俊,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官学中诉被告韩永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官学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收到。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官学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学中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官学中负担。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效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