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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彦,潘志军,韩露,马朝锐,河南七彩珠宝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10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86052M。法定代表人王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正锋,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章,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彦。被申请人潘志军。被申请人韩露。被申请人马朝锐。被申请人河南七彩珠宝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朝锐。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陈彦、潘志军、韩露、马朝锐、河南七彩珠宝营销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彦、潘志军、韩露、马朝锐、河南七彩珠宝营销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641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鼎路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彦、潘志军、韩露、马朝锐、河南七彩珠宝营销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6418.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俊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