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南凯超、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凯超,郑建,安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南凯超,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冀州市。申请执行人:郑建,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冀州市。被执行人:安靖平,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住址:赞皇镇南环路23号。负责人:晏剑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凯超、郑建与被执行人安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8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吴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