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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4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黎文勇、韦伍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文勇,韦伍宁,韦慧,郭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文勇,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韦伍宁,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壮族,系申请执行人黎文勇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韦慧,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籍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东祥,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壮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文勇、韦伍宁与被执行人韦慧、郭东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韦慧、郭东祥已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了第一期债务,而第二期、第三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均未届满,申请执行人黎文勇、韦伍宁因此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24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扬审判员 潘发源审判员 黄守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