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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昌瑞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瑞阳美爵酒店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昌瑞投资有限公司,张忠建,王本红,马麟源,蒋霞,马明旻,江苏瑞阳美爵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昌瑞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浦琦特贸易有限公司,陈玲,娄珍申,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异3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昌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张忠建,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王本红,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马麟源,男,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蒋霞,女,1961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马明旻,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江苏瑞阳美爵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昌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浦琦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陈玲,女,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娄珍申,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第三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郝光辉。委托代理人刘XX。委托代理人汪晓波。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昌瑞投资有限公司、张忠建、王本红、马麟源、蒋霞、马明旻、江苏瑞阳美爵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昌瑞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浦琦特贸易有限公司、陈玲、娄珍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普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昌瑞投资有限公司、张忠建、王本红、马麟源、蒋霞、马明旻、江苏瑞阳美爵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昌瑞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浦琦特贸易有限公司、陈玲、娄珍申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宝执字第3040号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2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并于2015年8月26日在《浙江法制报》上予以公告。2017年2月1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17年3月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全部债权又转让给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第三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就此提供了2015年6月29日《债权转让合同》、2015年8月26日《浙江法制报》公告、2017年3月1日《债权转让协议》、2017年3月9日《浙江法制报》公告、企业变更登记情况等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人民陪审员  郁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