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书身、宁金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身,宁金贵,杨小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张书身,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宁金贵,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丛台区。被执行人杨小叶,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身与被执行人宁金贵、杨小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36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