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61海南电视台十楼。法定代表人孔德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民友招待所一分部233室。法定代表人赵书君。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6756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卧石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1467560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栗俊海审判员 李晓芳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缴 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