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91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邢台市清河县,。被告:梁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