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91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邢台市清河县,。被告:梁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