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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明欣与程有亮、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欣,程有亮,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学强,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718号原告:王明欣,男,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鹏,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有亮,男,回族,住辉县。被告: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长兴,经理。被告:王学强,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龙,经理。原告王明欣与被告程有亮、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学强、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明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有亮、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欣撤回对被告程有亮、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韩鸿峰人民陪审员  刘永伟人民陪审员  贺保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昱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