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绍荣、梁兰燕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绍荣,梁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赵绍荣,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壮族,公司职员,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天等县。被执行人:梁兰燕,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赵绍荣申请梁兰燕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兰燕应支付申请人赵绍荣案款69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兰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