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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黄键,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53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主要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彬,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青波,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键,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3号。主要负责人:冯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哲学,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荣,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主要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黄键、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建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