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果晓磊、张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果晓磊,张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果晓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仙,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上诉人果晓磊因与被上诉人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果晓磊上诉称,因原、被告住所地均在蚌埠市蚌山区,本案应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已发出通知,将属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整由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轶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