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顾宝祥与安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宝祥,安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380号原告:顾宝祥,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峰,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明杰,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顾宝祥与被告安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顾宝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宝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顾宝祥负担(原告顾宝祥已预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银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