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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彩云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1474号被拘留人刘俊,男,汉族,1992年6月7日生,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彩云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刘俊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