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李志磊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磊,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民初1985号原告李志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XX,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李志磊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磊诉称,2014年10月29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李志磊现金50000元,XX”。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借据为证,借款后,被告没有及时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偿还原告李志磊借款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熙春审 判 员 马朝选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