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进松诉被告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进松,遂宁市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132号原告: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路嘉禾园198号。法定代表人:卢中实,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唐进松,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二原告共同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育才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遂宁市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30-544号(金玉满堂)。法定代表人:陈学慧,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贤兵,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进松诉被告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进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应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进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116元,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后予以免交。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