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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2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海圣工贸有限公司与北塘区朋友饭店、刘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海圣工贸有限公司,北塘区朋友饭店,刘志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2844号之一原告:无锡市海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617-2-101。法定代表人:夏全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洁、杨菲菲(均受无锡市海圣工贸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塘区朋友饭店,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吴桥东路159-160号。经营者:刘志荣。被告:刘志荣,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海圣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塘区朋友饭店、刘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海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海圣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海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无锡市海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溧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