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万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瑞海典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万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瑞海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841号原告:菏泽市万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句阳路西侧阅城国际花园东门****号。组织机构代码:32845487-4。法定代表人:王红建,经理。被告:山东瑞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与青年路交叉口西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海兵,经理。原告菏泽市万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海典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市万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空调款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美的牌中央空调2台,计款19000元,被告仅支付了4000元不再支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空调款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润海典当有限公司购买了原告菏泽市万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空调,而原告却将山东瑞海典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说没有正确的被告,即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菏泽市万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