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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德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萍,赵德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524号自诉人范永萍,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赵德来,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诉人范永萍以被告人赵德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范永萍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