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希利、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利,李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62号申请人王希利,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李金波,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王希利诉被申请人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金波名下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宁津环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津县支行的账号37×××05及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申请人王希利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金波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津县支行���宁津环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账号37×××05,冻结额度为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希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