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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跃与王艺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王艺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1642号原告:刘跃,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和平区。被告:王艺默,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男,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跃诉被告王艺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晓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张红帆、吴延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跃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被其砸坏的防盗门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临时换的新门及期间产生的费用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砸坏的门是盼盼防盗门,门板的厚度是双层的,质量与安全感是新门不能取代的,没法比。由于没时间,也没找到盼盼厂家,公安机关找来锁王也不给换锁,所以临时换了个不如原防盗门质量的门,想换被被告砸坏的类似质量的防盗门得需大约5000元。新门花了1000元,我因此事多次请假耽误工作,单位扣除事假当日工资108元,我大约被扣1000元。名誉权纠纷另案诉讼。被告王艺默辩称:对于原告所述的报案经过没有异议,被告也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不应再对财产进行赔偿。鉴于鉴定机构无法给出鉴定结论,原告诉请的防盗门是否发生损坏,损坏程度多少无法进行确认,被告不同意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换门照片、新门收据、社区居住证明、东北大学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的证明及法院委托评估的退卷函等证据,可以认定事实如下:刘跃居住在沈阳市和平区绍兴街2号4-6-1房屋,在东北大学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工作。2016年11月1日13时许,王艺默因与刘跃之子产生纠纷,到刘跃住处找刘跃之子,因刘跃之子未给开门,被告用砖头将刘跃住处的防盗门砸坏。原告于2016年11月6日更换新门花费1,000元。东北大学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刘跃为东北大学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员工,现因事假,扣除事假当日工资108元”。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家被砸坏的盼盼牌防盗门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启动评估程序,评估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出具退卷函,载明因本案涉及的品牌防盗门类似型号无市场案例可以查找,无相关参数对照,故将该司法鉴定委托书退回。双方当事人对退卷函均无异议。另查明,沈公和(治)行罚决字【2016】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16年11月1日13时许,王艺默自称向其前男友刘嘉仁索要被扣物品到沈阳市和平区绍兴街2号4-6-1刘嘉仁与母亲刘跃的住处,因刘嘉仁未给其开门,王艺默用楼道内的砖头将该防盗门砸坏。……现决定给予王艺默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王艺默因与原告之子发生矛盾而将原告住处的防盗门砸坏,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受损防盗门难以恢复原状,原告已花费1,000元自行更换新门,结合原告所称被损坏的品牌防盗门市场价格情况,酌情判令被告折价赔偿原告1500元。被告关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故不应再对财产进行赔偿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艺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跃财产损失1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晓葵人民陪审员  张红帆人民陪审员  吴延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立娟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戒、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