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90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邸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907号之九解除保全申请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丙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江,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邸景辉。申请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邸景辉、田丽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9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邸景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分行安新支行建设大街分理处的62×××11账户内存款17590元。同年6月23日申请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邸景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分行安新支行建设大街分理处的62×××11账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96元,由申请人蠡县新兴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丽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