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6刑初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旺,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个月,延期后继续审理。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玉民、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华某2、被告人邱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10时30分许,在高唐县某实验幼儿园门口,被害人华某2和姐姐华某1与华某2的前妻张某因接孩子问题发生争执,华某2强行将孩子抱走之后又返身将与华某1相互推搡的张某踹倒后离开。之后,与张某相约在此见面的被告人邱旺(张某的表弟)闻讯随即上前追赶华某2,双方见面争执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邱旺将华某2手部致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华某2右手第一掌骨骨折、断端错位之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邱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旺与被害人华某2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邱旺赔偿被害人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到条、被告人邱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张某、华某1、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华某2的陈述,高唐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高唐县卫校街监控录像光盘及高唐县公安局处警现场录像光盘,被告人邱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旺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邱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焕新人民陪审员 童 霞人民陪审员 吕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