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雯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雯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4号申请人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38073759N。法定代表人:黄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号。申请执行人普洱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812965472。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号盛景园*期*栋旁附属*层小楼。被执行人熊雯婷,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人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雯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6)云0802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熊雯婷向申请人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金共计3117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申请执行费370.00元,共计3172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熊雯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