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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博野县朝达果蔬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杨利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野县朝达果蔬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利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47号之一原告:博野县朝达果蔬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合作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占,男,该合作社工作人员。被告:杨利锁,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博野县朝达果蔬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杨利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博野县朝达果蔬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利锁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野县朝达果蔬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撤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野县朝达果蔬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杨利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博野县朝达果蔬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