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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魏绍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魏绍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244号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法定代表人:项惠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绍光,男,1951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魏绍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文  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凌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