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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与吴润、麻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北路353号。负责人刘娟,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吴润,男,汉族,1982年05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麻蕊,女,汉族,1987年0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麻红利,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冯宝英,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雁证执字第18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信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网络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网络开户信息但余额不足;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产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在本案中应受偿金额为204970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04970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艳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侯鑫鑫记录人:王艳艳郭:现在合议由侯鑫鑫同志承办的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侯: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雁证执字第18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信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网络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网络开户信息但余额不足;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产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吴润、麻蕊、麻红利、冯宝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华路支行在本案中应受偿金额为416028.49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416028.49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现提请合议庭合议是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郭: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张:同意承办人意见,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郭:同意二位同志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