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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 法院与魏渊、吴波罚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魏渊,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魏渊,男,汉族,住彭州市。被执行人:吴波,男,满族,住彭州市。本院在执行魏渊、吴波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魏渊罚金3000元,未执行金额300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波罚金3000元,未执行金额300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