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接兴与唐志强、金学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接兴,唐志强,金学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307号原告:郑接兴,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唐志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金学海,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龙泉县。原告郑接兴与被告唐志强、金学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郑接兴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接兴撤诉。案件受理费6948元,减半收取计3474元,由郑接兴负担。审 判 长  庄志鉴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