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北海中航工业南方房产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北海中航工业南方房产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北海中航工业南方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中航工业南方房产总公司返还工程定金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1997)银民初字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于2007年3月22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中航工业南方房产总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中航工业南方房产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中航工业南方房产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