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16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李立建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湘平,黎盾盾,李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6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湘平,男,195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北洼东里街道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黎盾盾,李立建,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立建,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街道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执行王湘平与黎盾盾,李立建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30495号。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黎盾盾给付原告王湘平人民币四万元及利息(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且不超过月息百分之二;自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以上述方法计算利息总和不超过本金四万元);被告李立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李立建偿还第一款所列借款后,其自实际偿还借款后向被告黎盾盾追偿实际偿还的款项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黎盾盾,李立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黎盾盾,李立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黎盾盾,李立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湘平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王湘平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黎盾盾,李立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