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毅生与被执行人沈阳腾飞铁路车辆大修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毅生,沈阳腾飞铁路车辆大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白毅生被执行人沈阳腾飞铁路车辆大修厂申请执行人白毅生与被执行人沈阳腾飞铁路车辆大修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沈皇劳人仲字【2016】112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腾飞铁路车辆大修厂存款人民币0.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可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