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分理处与王小军、刘彩云、王万厚、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分理处,王小军,刘彩云,王万厚,郭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372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黄甫镇。负责人田跃飞,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王小军,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彩云,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王万厚,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郭峰,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黄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分理处与被告王小军、刘彩云、王万厚、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申请,我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了(2016)陕0822财保11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万厚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根据原告申请,须解除对被告王万厚工资账户的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万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