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世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世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619号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14号附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946209。法定代表人:张祥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桢,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世先,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世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