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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湖北汉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春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汉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胡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汉大道29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900757034165R。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春奎,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现住山西省大同市,系大同市汽配城亿达汽配经销部经营业主。本院在执行湖北汉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春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