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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利强与郑乾明、宁乡华都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强,郑乾明,宁乡华都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730号原告:杨利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郑乾明,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宁乡华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南社区紫薇西路40号(东城丽都4楼)。法定代表人:郑新波。原告杨利强与被告郑乾明、宁乡华都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利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786元,减半收取计7393元,由原告杨利强负担。审 判 长  喻奇志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