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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运伟与胡洪峰、丁俊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运伟,胡洪峰,丁俊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胡运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白寺乡西胡营村。被执行人胡洪峰,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白寺乡胡营村。被执行人丁俊灵,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运伟与被执行人胡洪峰、丁俊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军执行员 朱绍新执行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