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字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天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山、阿拉坦其其格等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天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海某,阿某1,阿某2,乌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字4954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敖沐伦街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闫某,系公司经理。被告:海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证号:×××。被告:阿某1,女,1960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阿某2,男,1985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乌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某、阿某1、阿某2、乌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四被告住址无法联系到四被告。本院经查证,被告海某、阿某1、阿某2、乌某住址不详又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且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海某、阿某1、阿某2、乌某的其他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77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