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子桐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桐,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桐,女,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志鹏,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上诉人王子桐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子桐在原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王子桐人民币11067元;2.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连带赔给付王子桐公证费500元;3.诉讼费由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王子桐于2016年11月6日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网易考拉海购网站(以下简称考拉)下单购买了该网站自营的商品Neato俐拓扫地机器人BV-D8500(以下简称扫地机),并在线支付了3818元货款,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通过E特快,单号为EL241627515HK的包裹向王子桐发送了货品,王子桐于2016年11月16日签收了该包裹,由于价格变动,考拉在王子桐确定收货后,向王子桐返还了129元的差价,王子桐购买了该扫地机器人的实际金额3689元。王子桐在购买之前,浏览考拉上盖扫地机的介绍页面,页面中明确写明该扫地机的产地为美国,但王子桐收到货品后,发现该扫地机上标明是中国制造,生产商为东莞俐拓机器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考拉所作的说明严重不符。王子桐之所以在考拉上购买该机器,是因为考拉宣传自己是海外正品购物网站,同时该网站对扫地机也介绍产地为美国,王子桐处于对考拉网页内容的信任,认为其所售扫地机产地确为美国的情况下,才在价格、配送时间都不具有优势且不能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在考拉购买了这款扫地机,考拉的这种欺诈行为,损害了王子桐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故起诉至法院。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在原审辩称: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有仲裁条款,双方之间的纠纷应提交仲裁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考拉海购网站《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认有效,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订立明确的仲裁条款的,纠纷应由仲裁机构审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而发生争议后所签订的争议解决协议,而该协议中又明确约定了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特145号民事裁定书,该约定不存在无效情形,故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综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王子桐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子桐的起诉。宣判后,王子桐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为王子桐提交订单时同意接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约定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王子桐在购买商品时,根本没有看到所谓的“服务协议”,也没有任何要求王子桐阅读条款的提示,更没有看到所谓的“仲裁条款”,王子桐也没有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约定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使存在所谓的“服务协议”,其中的“仲裁条款”也是无效条款,不能对王子桐产生约束力。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网站的《服务协议》是格式条款,王子桐并没有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也没有对其内容向王子桐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其中的“仲裁条款”这类加重王子桐责任、排除王子桐诉讼权利的条款。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位于北京,如果王子桐提起仲裁,必将大大增加王子桐的仲裁成本,而在该网站购买物品的消费者购物金额往往较小,且位于全国各地,这一条款的设计明显系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以达到阻止消费者维权的不法目的。二、原审裁定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仲裁条款”有效。东方公证处所做的公证书,不能证明王子桐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王子桐根本没有见过这份协议,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更没有对王子桐就这份协议进行过提示或说明。(2016)京02民特145号民事裁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既往判决裁定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同时,这份作为证据的裁定书,无法证明其案情与王子桐起诉案件的案情相同,更不能推导出本案仲裁条款有效的结论。三、原审没有开庭审理,王子桐没有机会发表意见,原审法院侵犯了王子桐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该条款,如果本案开庭审理,王子桐一定会依法主张管辖权无效,并对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的主张予以反驳。但原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没有听取王子桐的意见就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严重侵犯了王子桐的合法权益,助长了无良商家的嚣张气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之规定,认为其不具有管辖权,论述虽有不当,但结论正确。另,虽然王子桐认为仲裁协议系二被上诉人使用格式条款与其订立的管辖条款,在购物过程中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王子桐注意,但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2016)浙杭东证字第15989号公证书的内容来看,消费者在考拉网站上下单购买商品时,该网站已经通过是否勾选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就“是否同意并接受服务协议”作出提示,王子桐在勾选同意后购买商品,应视为对该服务协议内容的认可。综上,上诉人王子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