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会军、尚长青、郭虎顺、郭江飞、郭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会军,尚长青,郭虎顺,郭江飞,郭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8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该行部门经理。被执行人成会军,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犁川镇人。被执行人尚长青,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犁川镇人。被执行人郭虎顺,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南岭乡人。被执行人郭江飞,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泽州县南岭乡人。被执行人郭社会,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南岭乡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会军、尚长青、郭虎顺、郭江飞、郭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6)晋052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会军、尚长青、郭虎顺、郭江飞、郭社会返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25586.69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173元,共计86009.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会军、尚长青、郭虎顺、郭江飞、郭社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成会军、尚长青、郭虎顺、郭江飞、郭社会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