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明永华明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148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明永华、莒南县东宇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明永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明永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鲁统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鲁1327执1148号之二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明永华、莒南县东宇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莒南县东宇笔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