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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闫瑞文与李俊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瑞文,李俊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411号原告:闫瑞文,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俊修,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原告闫瑞文与被告李俊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闫瑞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瑞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闫瑞文负担。审 判 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仇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