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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琦,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袁琦。被执行人杨明。申请执行人袁琦与被执行人杨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字第1623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袁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7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2017年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车牌号为×××的车辆。扣划被执行人杨明银行存款8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杨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7625元,已执行8000元,尚有29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袁琦释明被执行人杨明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袁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杨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琦发现被执行人杨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寿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