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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王灵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王灵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78号罪犯郑王灵杰,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王灵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31356.99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准许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王灵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郭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王灵杰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王灵杰在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60分,兑现表扬四次。此次减刑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罪犯郑王灵杰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及符合假释条件的依据不够充分,暂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王灵杰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