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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武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2民初4107号原告:武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原告武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所有的陕Kxx**/陕Kxx**挂号重型半挂车的车辆损失191868元,车辆损失评估费3400元,施救费11455元,路产损失赔偿3100元,共计2098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6日2时5分许,驾驶员王某驾驶原告武某所有的陕Kxx**/陕Kxx**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包茂高速上行线231KM+750M处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翻于中央绿化带内,造成陕Kxx**/陕Kxx**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乘员郭某受伤、车辆受损、路产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五大队作出的《榆公交高五认字[2016]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陕Kxx**号车辆经榆林市高新区镇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榆镇北价评[2016]-xxx号关于陕Kxx**的事故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鉴定:陕Kxx**号车辆的车辆损失总额为191868元。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施救费11455元,路产损失赔偿31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3400元。共计209823元。另查明,原告武某所有的陕Kxx**/陕Kxx**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7日前赔偿原告武某所有的陕Kxx**/陕Kxx**挂号重型半挂车的车辆损失185000元。二、原告武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20元,原告武某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