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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与淮安冉升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淮安冉升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深圳路*号尚东国际商务楼*层。负责人罗岸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劲松、高友仁,均系该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冉升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洪泽湖驾校东侧。负责人潘兆芳,该驾校投资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与淮安冉升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淮安冉升驾驶员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服务费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商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洪洲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杰